{"content":[{"url":"//m.ss9932.com/a/20260509/202605093q9q.html","title":"济南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专业委员会一行到访贸仲山东分会","publishTime":"2026-05-09T08:55:02.000+0000","cover":{"id":"cf110492e04a47458afebc8fe6ca9a12","name":"mch.jpg","type":"image/jpeg","sort":null,"url":"//m.ss9932.com/image/1/cf110492e04a47458afebc8fe6ca9a12.jpg","fileId":"cf110492e04a47458afebc8fe6ca9a12","delSign":false,"tenantId":"1"},"annexes":[],"id":"3d560b0d-f5e9-4ffc-80e8-df332f9d257a","content":"
5月8日上午,济南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律协仲裁专委会”)一行到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以下简称“贸仲山东分会”),贸仲山东分会秘书长助理周玥熠接待并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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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玥熠简要介绍了贸仲的历史沿革、发展状况、实务特色及优势,以及贸仲山东分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希望通过此次交流,加强双方互动合作,搭建与济南市律师高效沟通的桥梁,共同提升仲裁法律服务质量、推动仲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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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协仲裁专委会主任安树军表示,贸仲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案件管理、专家资源和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希望与贸仲山东分会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助力本地仲裁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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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中,双方围绕当前仲裁法律服务需求、仲裁业务拓展路径以及深化务实合作等内容进行了交流探讨。下一步,双方将以此次座谈为契机,携手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建设、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n济南律协仲裁专委会副主任丁娟、秘书董晓梅,王海南律师、李树森律师、武海舰律师,贸仲山东分会王艺臻、段云潇、李宏旭、赵琬琪共同参加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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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刘健男表示,中欧互为重要经贸伙伴,双方经贸合作基础扎实、互补性强、前景广阔。希望中外企业以此次交流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n夏学英表示,欧盟企业看好中国市场,愿与中国国际商会携手,共同推动欧方企业在华持续深耕布局,深化中欧在经贸、绿色及产业领域的务实合作。
\n在交流对接环节,企业代表积极分享投资合作经验,并围绕本土化运营、第三方市场合作、产业链协同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本次活动聚焦实务、对接精准,为中欧企业深化合作搭建了高效平台,有助于各方把握合作机遇、探索共赢路径。
\n下一步,中国国际商会将继续打造国别沙龙等系列品牌活动,构建稳定、畅通的跨行业交流机制,推动中欧企业在技术、市场、标准等方面实现更高质量对接,为双边经贸合作持续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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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 会长任鸿斌在京会见塔吉克斯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部长阿卜杜拉赫蒙佐达、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拉希姆佐达一行。双方就促进中塔工商界务实合作、加强在多双边机制下协调等议题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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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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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曾因同一作品侵权被诉
\n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n再次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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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某影视公司享有某热播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存在海量侵权切条视频,以某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胜诉并获得赔偿。此后,原告以用户蒋某将部分电视剧切条视频进行动漫化处理,上传至涉案短视频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某科技公司接到原告合格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下架处理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本案中,用户蒋某上传切条视频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某科技公司因海量切条视频传播被诉帮助侵权承担责任后,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常规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模式之外,应当更为积极、精准地适用审核策略和过滤措施,以有效遏制其他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在7日后方进行下线处理,对此存在过错,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用户蒋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n典型意义
\n近年来,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因版权侵权引发的纠纷日益激烈。本案中,法院明确对于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审查需结合权利人主张的特定的直接侵权事实和规模进行。某科技公司之前因海量切条视频传播被诉帮助侵权,并不影响权利人基于其他用户对同一作品的其他传播行为再次主张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并且,平台因帮助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更为积极、精准采取审核策略和过滤措施,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蔓延。本案通过强化平台对侵权通知的响应时效要求,彰显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惩治重复侵权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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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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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预警提高平台注意义务
\n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n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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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某娱乐公司享有涉案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该节目被国家版权局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原告于涉案节目开播前、每一期节目开播前、每期节目播放结束当晚均会向被告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发送权利预警邮件。至节目播出结束之日,原告已累计向被告发送各类预警邮件32次。此后原告发现,在被告运营的视频平台APP端及网页端存在大量侵权切条视频。故原告主张被告在明知平台内存在大量侵权视频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被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原告在涉案作品首播前及热播期间持续发出预警函及删除通知,并提供了播出期间被诉侵权作品的链接和侵权网络用户名单,而被告在全部涉案作品播出结束后方采取删除所有被诉侵权作品的处理措施。被告对其运营的平台具有支配管理的地位,对用户密集上传被诉侵权视频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但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预防和管控,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和扩大,应认定被告对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n典型意义
\n本案明确在屏蔽、过滤、拦截等技术手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准确理解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内涵。持续性预警可构成有效的“预通知”,将“通知”的效力延伸至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侵权行为,平台收到合格的“预通知”时“应当知道”在作品首播及热播期间有产生“追播”侵权行为的合理可能性,从而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于合格“预通知”效力的认定,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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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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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侵权用户持续上传侵权内容
\n平台仅作“通知-删除”
\n未采取封禁等必要措施
\n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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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某公司享有某知名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视频平台,该平台上一名用户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持续上传涉案作品完整剧集,共计达百余条侵权链接。原告历经两个月、先后向被告发送20余次侵权投诉通知,并且在投诉后期明确要求被告对该重复侵权账号采取封禁措施。被告仅在每次收到通知后于次日删除具体的侵权链接,未对涉案账号采取其他措施。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构成帮助侵权,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多次明确指向同一侵权账号的合格通知后,已明确知晓该用户存在重复侵权行为。涉案侵权内容均为涉案作品整集上传,标题包含作品名称及集数,侵权信息明显。在原告于投诉中明确要求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的情况下,被告未对涉案账号采取删除侵权视频外的其他措施,导致侵权账号在此后超过两周的时间内仍持续上传十余条整集涉案剧集。被告有能力亦有相应的社区规范及信用规则对用户实施管理,却仅采取单纯删除处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复侵权,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n典型意义
\n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重复侵权用户的注意义务边界与必要措施的适用标准。平台收到多次指向同一用户的有效侵权通知后,即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仅机械执行“通知-删除”流程,放任用户持续反复上传侵权内容,将使权利人陷入循环投诉困境。“必要措施”的实质要求除了及时性,还包括有效性,措施效果应达到平台上无明显侵权内容的程度。本案裁判强化了网络平台在遏制重复侵权中的主体责任,对于规范平台版权秩序、平衡权利人保护与平台责任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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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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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
\n进行“优选”编辑
\n并进行二次分发
\n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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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魏某甲、魏某乙系知名作家,发现丙公司运营的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根据其小说制作的音频节目,播放页面标注“内容来自丁公司APP”,但未署名。故主张被告丙公司和被告丁公司共同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涉案音频系由丙公司通过API方式调用丁公司开放平台上的音频而来,原音频由用户上传,但丁公司将涉案音频从原音频分享平台置于其开放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审核授权材料、上架时间、评分情况、主播身份等内容,且对音频标注了“优选”,丁公司进行了审核、选择和编辑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丁公司身份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被告丁公司向原告魏某甲、魏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n典型意义
\n本案明确了平台在二次利用用户上传的内容时,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如果平台不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还对内容进行审核、选择、编辑(如标注“优选”)并决定其分发范围时,其角色就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应当对由此形成的新的传播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本案提示平台在使用新技术拓展作品传播范围、创新数据资源利用方式的过程中,应当明晰著作权的保护界限,审慎对待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和新型传播技术带来的流量、收益,为作品的传播寻找健康有序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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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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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经用户同意
\n自动分发侵权内容
\n构成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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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周某某将其摄影作品发布于某网站。原告发现被告某信息公司未经其许可,自动将其运营的A网站上转载的该摄影作品同步分发至其运营的B小程序中,A网站用户协议中载明的分发渠道并不包括B小程序。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被告将其运营网站中的用户上传内容,未经用户同意即分发至其控制的小程序,此时平台作为内容的主动提供者,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n典型意义
\n本案涉及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自动同步分发用户内容时的责任认定。当平台未经用户同意,自动将用户在某一平台发布的内容抓取并分发至其控制的其他平台或渠道,其行为属于提供网络内容,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一判断有助于定位平台在利用算法等技术进行内容聚合与分发时的法律角色,提示平台在开展跨平台内容聚合分发业务时,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并明确告知用户其内容可能被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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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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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利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推送
\n未形成差异化介绍
\n不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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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某文化公司享有多部小说的录音制作者权。原告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应用软件及智能音箱,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相关音频出现在应用的“推荐”页面中构成侵权,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涉案音频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被告仅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推荐”页面内容,是基于用户历史行为、输入内容等数据,通过个性化算法动态生成的,与平台人工选择、编辑并主动推荐作品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对侵权内容进行了主动设置。同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已及时断开链接,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n典型意义
\n本案区分了基于用户行为的个性化算法推荐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构成“应知”侵权的主动推荐行为。不能仅因算法技术具有推荐功能即认定平台存在主动“选择、编辑、推荐”等行为,而应考察平台是否对作品进行差异化的介绍,使该作品获得用户的主要关注。本案对平台责任认定采取审慎客观的态度,兼顾了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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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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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终端整合第三方资源
\n作为付费权益卖点并直接获利
\n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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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天津某公司享有某电视剧的著作权。原告发现,用户通过被告某智能公司运营的家用智能屏搜索涉案作品名称后,可跳转至网盘资源页面,获取由网络用户发布的网盘分享链接及提取码。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后,即可直接在智能屏上完整观看网盘中存储的涉案剧集,并可享受高清画质、倍速播放等会员专属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家用智能屏系统的运营方,利用整合后的网盘资源,将“完整播放网盘视频”作为其付费会员的核心权益销售并直接获利。在此模式下,其应当知晓通过网盘链接提供影视剧存在极高的侵权风险,但未对此采取任何合理、有效的技术预防措施,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和获利情况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构成了帮助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n典型意义
\n本案是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背景下,智能终端平台化运营引发侵权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平台以家用智能屏为载体,将来自网盘等渠道的视频播放服务作为核心付费点,实际深度介入内容提供环节。平台从该服务中直接获利,且在能预见侵权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智能终端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设备提供者”演变为综合性平台,平台的注意义务须与商业模式相匹配,不得以智能终端为名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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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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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车企运营车机平台
\n不参与筛选内容
\n不参与收益分成的
\n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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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原告某音乐公司对歌曲享有著作权,其主张被告乙公司在生产、销售的D品牌汽车中,使用被告甲公司开发的车载软件“某KTV”,向汽车用户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和点唱服务,并且在销售话筒的过程中附赠“某KTV”会员,实际上获取了相关经济利益,侵害了原告某音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n裁判观点
\n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车载KTV软件开发者,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n关于乙公司的责任,其一,乙公司与甲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不存在意思联络。双方签订的《总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在车端免费安装“某KTV”应用程序,而非约定合作提供某些特定作品。其二,乙公司作为车机系统提供方已要求甲公司确保“某KTV”内所涉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形式审查,作为车机系统平台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其三,“某KTV”App由甲公司独立运营并直接向用户收费,乙公司未直接从车载KTV软件内容中获利,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n典型意义
\n在智能网联汽车“新型终端”功能应用拓展的背景下,车企涉诉风险显著提升。本案立足于车联网新业态的商业模式,明确了判断车企与应用程序开发者是否构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需根据双方协议内容、注意义务履行及盈利模式等具体因素,依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关于共同侵权的基本规定进行认定。本案有助于防止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纠纷向车联网领域过度蔓延,保障“车企+互联网”产业协同稳定和规范发展。
\n","summary":"原告某影视公司享有某热播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存在海量侵权切条视频,以某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胜诉并获得赔偿。此后,原告以用户蒋某将部分电视剧切条视频进行动漫化处理,上传至涉案短视频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某科技公司接到原告合格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下架处理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n法院认为,本案中,用户蒋某上传切条视频的","status":"PUBLISHED","source":"北京互联网法院","sourceUrl":null,"version":2,"checksum":"4c90c496185be2e53a474cfc525c6a14e0e40926bbb9552a13f06c146fa8d2d0","editor":"贸促会港专公司 港专公司发布","siteId":1,"categoryId":null,"toped":null,"topSort":null,"categories":[{"id":"1_shangshifalvfuwu_zhishichanquan","code":"zhishichanquan","name":"知识产权","parent":{"id":"1_shangshifalvfuwu","code":"shangshifalvfuwu","name":"商事法律服务","parent":null,"url":"//m.ss9932.com/shangshifalvfuwu/","siteId":1,"sort":1,"children":[],"chargeDepts":null,"flowType":null,"disabled":false},"url":"//m.ss9932.com/shangshifalvfuwu/zhishichanquan/","siteId":1,"sort":0,"children":[],"chargeDepts":["1331561070866771970"],"flowType":"DEFAULT","disabled":false}],"categoryIds":["1_shangshifalvfuwu_zhishichanquan"],"topSorts":null,"publishUserId":"1331845280781348866","updateUserId":"1331845280781348866"},{"url":"//m.ss9932.com/a/20260508/20260508uypt.html","title":"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publishTime":"2026-05-08T09:35:18.000+0000","cover":{"id":"cf110492e04a47458afebc8fe6ca9a12","name":"mch.jpg","type":"image/jpeg","sort":null,"url":"//m.ss9932.com/image/1/cf110492e04a47458afebc8fe6ca9a12.jpg","fileId":"cf110492e04a47458afebc8fe6ca9a12","delSign":false,"tenantId":"1"},"annexes":[],"id":"e294a3de-b5d4-403a-8e13-66cf8ca0d41c","content":"
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n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 郃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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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等主要目标,既凝聚了共识、指明了方向、汇聚了力量,也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的未来工作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把创新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地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在统筹考虑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程序“二元分立”导致诉讼效率不高、原有司法终审权分散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体制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的基础上,基于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所具有的重要性、国际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设立法庭,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该机制是司法领域支持全面创新的一项基础制度,是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体系的一种新型举国体制,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法庭运行7年多以来,截至2026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25171件、审结案件23510件,逐步探索提出八个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体理念,并以此为先导,有效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并巩固了党中央批准设立法庭时提出的“四个进一步”(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改革预期目标。本文以法庭2025年审结的案件为主,结合部分法庭此前审结的具有标杆性意义的案件,对有关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体理念做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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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有利保护理念,积极培育“创新友好”法治环境。作为创新者权利的维护者而非冰冷的裁判者,法庭以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投入、保护创新行为、促进成果转化为标准,始终致力于作出有利权益保护的裁判。法庭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等方式,不断统一裁判尺度,让裁判规则可预期、创新价值可评估、侵权成本可量化、损害赔偿可计算,为培育创新友好环境夯实“预”的期待和“稳”的基础。在人工智能领域智力成果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且有关侵权判定规则尚需探索的情况下,涉“视觉识别领域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侵权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海量事实中查明侵权事实,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在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拓展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为网络通信领域专利保护探索有效路径。在有效保障权利人行权的基础上,法庭亦注重利益平衡。2025年在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三案中,对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提供专利技术方案但故意不披露专利信息,放任标准实施者使用后再行专利维权的行为,认定构成滥用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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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有力保护理念,确保依法救济权利、依法惩治侵权。作为创新者权利的捍卫者,法庭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倡符合实际的经济分析,始终致力于让严重侵权者得不偿失、让无辜权利人得到充分赔偿。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创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额历史新高;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的“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5300余万元,创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判赔额新高。随着法庭实践的深入,保护科技创新的力度与日俱增。建庭7年以来在73案中适用超1000万元高额赔偿,赔偿额合计达52.4亿元,案均超7100万元;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至2025年底,在58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额合计达20.5亿元,案均超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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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有效保护理念,增强权利救济实际效果。作为创新者权利的保护者而非仅是裁判者,法庭努力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制止侵权,始终致力于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保障胜诉方的权益及时兑现。前述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首次明确停止侵害的行为义务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NP01154”案以“细化措施+责任倒逼”的双重保障机制,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执行。同时,为及时救济权利,法庭亦注重发挥临时措施制度作用。涉“Wi-Fi6”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应当事人紧急申请,依法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支持专利权利人正当维权。涉“天猫网”销售链接反向行为保全案,在“双11”前在以“固定+动态”担保金为基础,及时裁定平台恢复销售链接,既做实及时止损,又体现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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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高效保护理念,加快纠纷解决过程和实质化解。作为定分止争者,法庭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始终致力于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大力提升管辖等程序案件审判效率,2025年管辖类上诉案件平均结案周期25.3天。法庭亦注重发挥司法调解和解速度快、效果好的作用,帮助矛盾双方减少诉累、聚焦创新。建庭7年以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撤率37.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民事二审案件和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涉“低空经济”领域专利申请权属三案,将零和博弈转化为合作共赢,实现涉三级法院19案圆满解决;涉“晶圆交换装置”专利侵权案及关联专利无效宣告纠纷等60余案实现一揽子调处,实现“办好一案,解决一片”;以“巡回审判﹢上下级法院联动”,促成涉“新能源汽车门锁”系列五案、涉“芯片制造”系列五案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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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重点保护理念,满足前沿科技创新司法保护需求。作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推动者,法庭坚持聚焦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始终致力于突出重点、把握前沿。“玻璃机”技术秘密侵权案,严惩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技术秘密恶意侵权行为,惩罚性判赔3.8亿余元;涉船舶制造领域的“大升程薄型压紧块”专利无效案,准确评价发明创造实质贡献并维持专利有效性;涉高铁领域的“复合传感器”专利无效案,科学评价适配恶劣环境的机械故障诊断装置相较现有技术的创造性,有效助力重点领域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法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秩序的战略全局高度,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与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相结合,为重点、前沿领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针对全球行业头部企业间的涉“光学镜头”专利无效系列案,通过有效释明应如何正确申请相关领域发明专利,促成两企业主动撤回起诉并认可行政审查决定;针对新能源企业之间延续数年的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带领法庭办案人员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引导双方当事人聚焦创新发展、良性竞争,促成50余件互诉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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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平等保护理念,一视同仁对待各类当事人。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助力者,法庭锚定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基本要求,始终致力于履行平等保护、国民待遇等国际义务。建庭7年以来涉外案件年均增长18.7%,仅2025年即审结475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主体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天然蛋白酶3”技术秘密侵权案,依法保护境外形成的技术秘密,外方企业及其母公司分别寄来感谢信,外方企业负责人专程到法庭送锦旗并现场录制致谢视频。“CETP抑制剂”专利授权案,依法认定专利申请应予授权,外方企业致信表示其“感受到了中国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中国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坚定了其在中国投资发展的信心”。“司美格鲁肽”专利无效案,进一步明晰有关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裁判规则和理念,外方企业专程送来锦旗和牌匾致谢。法庭重视通过弘扬诉调结合的“东方经验”,巩固拓展我国涉外审判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善意文明、人文关怀优势,建庭以来涉外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撤率36.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涉外民事二审案件和一般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法庭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涉“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创自然人拥有专利最高诉讼获赔纪录1.2亿余元;“血液透析管理”软件侵权案,改判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2250万元,民营企业送锦旗表示“判决救活了创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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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诚信保护理念,做实“不使非诚信者渔利”。作为诚信诉讼的建设者,法庭坚持“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始终致力于依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非诚信行为,切实保护真正权利人。法庭通过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专利碰瓷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稳定科技成果维权的秩序,不断推进知识产权诚信和诉讼诚信建设。建庭7年以来针对违背诉讼诚信行为,作出司法处罚13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杭州露某公司诉宇某科技专利侵权案,点名批评露某公司的诉讼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明确予以谴责,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综合考量权利由来、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行为等因素,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全额支持受害人赔偿主张,在整体分析判断恶意诉讼、明确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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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协同保护理念,合作提升保护力度和效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工程的参与者,法庭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始终致力于与其他涉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与公安、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和反垄断、医药、农林、科技、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推动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同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统一。在案件审理中,法庭注重实现执法与司法、民事与刑事的有机衔接,建庭7年以来,共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7件、提出司法建议3件。涉“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违法线索移送案、涉“擦窗机器人”发明专利侵权案、涉“停车场控制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等均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涉“跨境洗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犯罪线索移送案、涉“导轨模组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和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等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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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法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研究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持续探索和深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向“新”而行、以“质”致远,更好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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