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美国司法部(DOJ)于近日联合提交一份利益声明书,主张法院在评估专利价值时应优先考虑对专利权人采取强有力的禁令救济措施。这份简报出台仅数月前,两家机构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联合声明,主张在该机构审理侵权案件时应以排除令作为推定救济的措施。
该声明提交于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Collision Communications公司诉三星电子等案中,回顾了美国法院禁令救济的近期发展历程,并阐明“即使像Collision这样的非实施专利权人,也可能因侵权行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10月,三星被陪审团裁定故意侵犯Collision公司四项信号处理专利,被判向其支付4.455亿美元赔偿金。陪审团裁决后,Collision公司立即申请永久禁令以阻止进一步侵权行为,并主张其满足eBay案确立的禁令四要素测试标准——包括将遭受金钱赔偿无法充分弥补的不可挽回损害。
但是,三星反对该动议,主张Collision未能证明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因为“作为非实施实体(NPE),其本就预期通过专利许可获取专利使用费,因此金钱赔偿已构成充分补偿”。
联合声明指出:“过度限制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以阻止侵权的行为,将削弱创新激励。不应一概剥夺非实施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机会,在特定情况下,此类专利权人可证明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且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持续侵权造成的损失。”
DOJ与USPTO阐明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复杂性,以及这种复杂性如何支撑对不可弥补损害的认定。例如在本案中,陪审团裁决以持续性专利使用费形式对既往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因此“针对持续侵权行为的未来专利使用费...所涵盖的时间段(未来)与裁决赔偿所涵盖的时间段(过去)存在差异”。鉴于未来市场状况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持续性专利使用费的计算与合理性评估变得困难。
声明虽指出法院须考量其他衡平因素(如公共利益和“困难平衡”),但强调“范围恰当的禁令应将技术价值判定权交由当事人而非法院行使”。
这是DOJ与USPTO第三次发表此类声明。除本案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声明外,美国在2025年6月在Radian Memory Systems诉三星案中也提交了类似的联合声明。(编译自ipwatchdog.com)